
京卫医字[2010]9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健康体检质量管理,根据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0]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就北京市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 培训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北京健康管理协会负责我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
二、 培训对象
在各级各类开展健康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中,符合主检医师条件并在主检医师岗位工作的医师。
三、培训内容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内容,健康体检主检医师需要具备的综合技能以及体检项目与下达体检结论相关要求等。具体内容见《北京市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提纲》(另发)。
四、 培训组织
培训分期分批进行。根据本市健康体检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调整,每年不定期举办主检医师培训班。取得培训证书的主检医师每2年考核一次。
五、 考核方法
培训采取讲师现场授课的形式,共30学时,其中讲课28课时,答疑和考核2课时。培训期间缺勤课时超过1/3者取消参加考核资格。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发放《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证书》。
六、 培训证书管理
《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证书》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二 一 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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