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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
作者:    发表日期:2017-06-23    浏览次数:

卫医发〔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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